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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(试行)

发布者:istadmin发布时间:2016-09-11浏览次数:2847

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在校表现,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,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加分细则

(一)宿舍

1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宿舍检查被表扬(校、系)一次+1(学风建设竞赛月期间按双倍加分,即+2)

2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“星级宿舍”宿舍成员分别按(五星级+3分、三星级+2分、一星级+1分)、“文明宿舍标兵”宿舍成员+2分、“文明宿舍”宿舍成员+1分。

(二)班级

1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个人受班级表扬,经学工办审核,一次+1分。

   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一般学生干部,任期满一学期,根据考核情况,由班主任按以下标准加综测分:班长、团支书+4至6分、副班长+3至5分、学习委员+2至4分、宿舍舍长+1至2分、其他班干+1至3分。

2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五条第(一)款之规定,各班级学业加综测分,班级前5名分别加54321分(综测分加到下一学期)。

(三)学生组织

1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院级主要学生干部,任期满一学期,根据考核情况 +4至6分。

2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院级学生组织成员,任期满一学期,根据考核情况+34分。

 3.以上加分均由团总支、学工办执行。

(四)活动及获奖

 1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六条第(一)款之规定,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一次+0.5分。

 2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六条第(一)款之规定,院级活动组织者一次+12分。

 3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五条第(一)款之规定,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竞技活动,参与者一次+0.5分。

一等奖获得者加3分、二等奖获得者加2分、三等奖获得者加1分。

 4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五条第(一)款之规定,普通话一级甲等+8分、一级乙等+6分、二级甲等+4分、二级乙等+2分。

计算机二级+3分、三级+6分。

英语四级+4分、六级+8分。

国家级一等奖+15分,二等奖+12分,三等奖+8分。

省级一等奖+10分,二等奖+8分,三等奖+5分。

二、减分细则

1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五条第(二)款之规定,旷课一次-3分。

2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四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宿舍被批评一次,宿舍成员每人-2(学风建设竞赛月期间按双倍扣分,即-4)

3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旷操一次-2分。

4.根据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》第四条第(二)款之规定,院级通报批评一次-10分、校级通报批评一次-15分、警告处分一次-20分、严重警告一次-25分、记过处分一次-30分。

5.未经请假,私自回家者,一次-3分。

6.在宿舍用违章电器者发现一次-5至10分。

7.学生干部不能积极履行职责,一次-1分。

8.未经请假,晚归,一次-5,不归,给予院级通报批评并-10分。

9.晚自习期间不遵守纪律或扰乱晚自习秩序(如听音乐、玩游戏、喧哗等),视情节一次-13分。

注:本实施细则由我院学工办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