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,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。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,提高学生干部的个人修养和工作能力,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,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,特制定本规范条例。
1.学生干部的产生,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采取推荐、自荐等不同形式,经组织考核产生候选人,通过选举产生。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年或者半年,可以连任。
2.学生干部应具有良好的管理、组织和协调能力,具有积极上进的思想和迎难而上的精神,成为同学的表率。
3.学生干部工作应讲究方法,勇于创新;提高效率,甘于奉献。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不推不拖;谦虚谨慎,戒骄戒躁;善于总结,有头有尾。
4.学生干部应当服从管理,按章办事,顾全大局;学生干部应当尽职尽责,不得玩忽职守,不得随意交换工作任务。
5.学生干部应当密切联系同学、团结同学、服务同学,不得脱离同学,凌驾与学生之上,不得以学生干部的名义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,不得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。
6.学生干部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影响学习,应按时保质、认真完成学习任务。
7.学生干部不得擅自以个人或组织的名义发布口头的、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、决议以及海报、宣传材料等,需要发布的,必须经学院审批同意。
8.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;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要求自己,办事公正、讲原则,在大是大非面前,观念明确、立场坚定,有自我批评的精神,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、斗争。
9.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重大事件或事先没有预见的重大问题,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和老师汇报,不得擅自处理。